南滿洲電業(滿洲電業株式會社)

1934-1946

本條目屬東亞電業史之區域電業史(殖民地電業專題)。 若您查詢現行電力術語定義,請參閱 PowerLex;若需跨國規範條文差異比對,請參閱 CrossSpec。本站聚焦 1934–1946 年中國東北(滿洲)電力事業的制度與工程演變,不對歷史事件作政治定性,價值判斷分層至「當代評價」與「現存爭議」段。

史實

滿洲電業株式會社(簡稱「滿電」)的組織淵源可追溯至 1908 年南滿洲鐵道(滿鐵)設立的電氣作業所,以及 1926 年自滿鐵獨立的南滿洲電氣株式會社。1932 年日本扶植成立的滿洲國政府(1932–1945,為日本主導下的政權)以解決軍需工業擴張所需電力為政策目標,於 1934 年發布電力企業整併方針。1934 年 11 月 1 日,營口水道電氣株式會社、南滿洲電氣株式會社、北滿洲電氣株式會社,與奉天電燈廠、哈爾濱電業局、新京電燈廠、吉林電燈廠、齊齊哈爾電燈廠、安東電業等多家企業,於新京(今長春)合併設立滿洲電業株式會社,資本額 9,000 萬日元,同年 12 月 1 日開始營業。

滿電成立後,當局推行縱向一體化的電力統制,將發電、輸電、配電、售電整合於單一特殊會社之下,1940 年滿電進一步升格為特殊會社。1937 年 9 月制定「第一次電力開發五年計畫」,建設方針由初期的「火主水從」轉向「水主火從」,意在開發松花江、鴨綠江等水力資源。至 1945 年戰爭結束時,滿電發電裝機容量約達 190 萬 kW、輸電線路約 17,000 km(各資料數字略有出入)。

電力開發計畫的核心工程為第二松花江上的豐滿水力發電所(位於今吉林市東南)。建設計畫於 1936 年擬定,1937 年動工,採用混凝土重力壩,壩長約 1,100 公尺、高約 91 公尺,為當時東亞規模最大的水壩工程之一。1943 年首台機組發電,向長春、吉林、哈爾濱、撫順等地供電。至 1945 年 8 月終戰時,壩體與機組安裝尚未全部完成。豐滿工程動用大量勞工,工地勞動條件與傷亡狀況為戰後爭議焦點之一(見下文)。

除水力外,滿電亦串連撫順煤礦周邊的火力發電設施,形成煤—電聯動的工業供電網。隨著戰時體制深化,電力分配優先供應軍需與重化工業,民生用電受到統制限制。

1945 年 8 月日本戰敗後,蘇聯紅軍進駐中國東北,拆運部分發電與工業設備運往蘇聯,豐滿等設施的機組與廠房在此期間受損;滿洲電業株式會社隨之解體。其後設施先後由國民政府與中國共產黨方面接收,並歷經國共內戰的拉鋸。豐滿水電站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重建,於 1950 年代陸續恢復並擴充發電。

當代評價

對滿洲電業及其工程遺產的評價,因立場不同而呈顯著分歧,本站並列三種代表性視角而不採任何一方的政治定性:

現存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