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晉鈺

1900-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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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晉鈺(約1900-1950,生年記載有出入,見「現存爭議」),福建閩侯(時稱林森縣)人,電力工程師。他是二戰結束後中華民國資源委員會接收台灣電力事業的主持者之一,並自1946年台灣電力公司成立起擔任首任總經理,主導戰後初期的電力設備修復與供電恢復。1950年,他因涉入戒嚴時期政治案件,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審判判處死刑,同年7月17日與台電職員嚴惠先同遭槍決。2019年,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

史實

早年與中國大陸時期電業經歷

劉晉鈺畢業於上海震旦大學電氣系,其後赴法國巴黎大學深造,1930年返回中國。中日戰爭期間,他任職於資源委員會系統,擔任昆湖電廠廠長。1944年8月,他自中國大陸赴美國考察,曾停留於田納西河谷管理局(TVA)所在的查塔努加(Chattanooga),與當時正在 TVA 實習的孫運璿相聚——兩人日後在台電共事。

接收台灣電力株式會社與出任台電總經理

1945年10月29日,劉晉鈺以資源委員會專門委員身分抵達台灣,是電力部門第一批赴台接收人員(共23人)中最早抵台者,並兼任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電力科科長。據林蘭芳的研究,第一批赴台接收台電的技術人員以昆湖電廠出身者為主,此與劉晉鈺曾任該廠廠長、熟悉其職務與人員有直接關係。

1946年台灣電力公司成立後,劉晉鈺出任總經理兼董事。任內的主要工作包括:

1950年案件與處決

1950年,中國共產黨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書記蔡孝乾被捕後轉向,其供述指「劉晉鈺的3個兒子是共產黨,均於四六事件後離臺」,並稱中共方面曾透過徐懋德等人安排,要求劉晉鈺承諾日後保全台灣的電力設施。劉晉鈺因此遭逮捕。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39)安澄字第1485號判決,認定劉晉鈺「包庇叛徒」及「為敵人作間諜」(適用《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陸海空軍刑法》第18條第2款),於1950年6月11日宣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沒收財產;同案受裁判者嚴惠先(浙江桐鄉人,台電職員)亦判處死刑。1950年7月17日,兩人於臺北馬場町遭槍決。國家文化記憶庫存有兩人於軍事法庭宣判後書寫遺囑的照片檔案。

2007年7月7日,劉晉鈺案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獲得補償;2019年5月30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

當代評價

電業史視角:林蘭芳(2013)將劉晉鈺定位為戰後資源委員會接收台電的核心人物——第一批接收班底循其昆湖電廠人脈而來,他並與黃煇、孫運璿及美籍顧問、留用日籍技術人員共同推動戰後供電修復。該研究同時記載他在省參議會人事批評壓力下嘗試調整用人制度的過程,呈現戰後初期國營事業在省籍與人事問題上的張力。

威權時期司法視角:國史館修纂處處長歐素瑛(2023)以「四六事件案外案」定位本案,指出控訴主要源自蔡孝乾的自白,並在講座中檢視案件的偵辦過程、刑訊逼供情況與蔣介石對本案的態度;此案顯示四六事件的連鎖效應不僅及於學生,也波及國營事業高層。判決書所用「叛徒」「間諜」及當時官方所稱「匪諜」等語,為戒嚴時期軍事審判體制下的官方用語。

轉型正義視角:本案先後經補償(2007)與撤銷有罪判決(2019)兩階段處理,即國家正式否定原軍事審判判決的法律效力;國家人權記憶庫並將劉晉鈺列入白色恐怖受裁判者名單,其人物資料由歐素瑛撰寫。

現存爭議

  1. 生年記載分歧:維基百科記為1900年9月24日;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記為1899年;國家人權記憶庫記載1950年被捕時52歲(依此推算則更早)。本條目採「約1900年」並列出分歧,尚無定論。
  2. 案情事實程度:劉晉鈺是否確曾承諾為中國共產黨保全電力設施,現存依據主要為蔡孝乾供述與情治檔案,缺乏獨立佐證;歐素瑛的研究並指出偵辦過程涉及刑訊逼供之疑。促轉會撤銷判決係對原判決法律效力之否定,歷史事實的完整重建仍有賴檔案進一步開放與研究。
  3. 嚴惠先的角色:現有公開資料對嚴惠先的職務與涉案情節記載簡略,僅知其為台電職員、浙江桐鄉人,與劉晉鈺同案判處死刑並同日遭槍決。
  4. 子女人數與動向:各來源對劉晉鈺子女人數(三子、四子、五子一女等)及其加入中國共產黨與離台赴中國大陸的細節記載略有出入,本條目僅採蔡孝乾供述中「3個兒子」之原始文字並標明其為自白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