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核四爭議史(1980-2021)

198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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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門核能發電廠(通稱「核四」)自 1980 年台灣電力公司首度陳報興建計畫起,至 2021 年「重啟核四」全國性公民投票未通過止,跨越四十一年、七任總統任期,歷經暫緩、恢復、停建、復工、封存與兩次全國性公投,是台灣戰後爭議時間最長的公共工程之一。其爭議同時牽動地方自辦公投的先例、行政與立法兩院的憲政衝突(釋字第 520 號解釋)、社會運動與政黨輪替,構成觀察台灣能源政策與民主化互動的代表性個案。

史實

選址與首次暫緩(1980-1991):依核能安全委員會(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龍門電廠歷史年表》,1980 年 5 月台電公司首度陳報核四廠興建計畫,選定台北縣貢寮鄉鹽寮為廠址;1981 年 10 月行政院正式同意設廠,1982 年 3 月核准徵收用地。1985 年 5 月,行政院指示暫緩核四計畫、加強核能宣導。維基百科等二手整理另記載,1986 年蘇聯車諾比事故後,立法院凍結尚未動支之核四預算。

恢復與地方反對(1992-1999):1992 年 2 月 20 日行政院院會通過恢復核四計畫,同年 6 月立法院通過預算恢復動支。1994 年 5 月 22 日,貢寮鄉公所自辦「是否同意核四廠興建」公民投票——當時《公民投票法》尚未立法、投票不具法律效力;依中央社與自由時報引述之投票紀錄,10,107 名合格鄉民中 5,898 人投票,其中 96.13%(5,669 票)投下不同意。1996 年 5 月 24 日立法院通過「廢核案」決議請行政院停建核四,同年 10 月立法院通過行政院所提之覆議案,興建繼續;奇異(GE)公司得標之反應器工程於 1996 年 9 月動工。1999 年 3 月 17 日原能會核發建廠執照。

停建、釋憲與復工(2000-2001):2000 年政黨輪替後,經濟部於同年 9 月 30 日建議停建核四;10 月 27 日行政院宣布中止核四計畫。立法院認為行政院片面停止執行法定預算侵害立法權,行政院則於 11 月聲請司法院解釋。2001 年 1 月 15 日司法院公布釋字第 520 號解釋,指出法定預算屬「措施性法律」,行政院停止執行涉及重要政策變更時,應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2001 年 2 月 13 日行政院院長與立法院院長達成協議,行政院於 2 月 14 日宣布核四即日復工。

福島事故後的強化安檢(2011-2013):2011 年 3 月 11 日日本福島第一核電廠事故(其對東亞各國核能政策之整體影響參見本站福島條目)後,原能會對包含核四在內之核能電廠執行核安總體檢;2012-2013 年間,原能會另就台電自行辦理設計變更等案裁處罰鍰,經濟部並於 2013 年成立龍門電廠強化安全檢測小組。

封存(2014-2015):2014 年 4 月 22 日,前民主進步黨主席林義雄於義光教會展開無限期禁食,訴求停建核四;4 月 27 日馬英九政府與中國國民黨達成「核四一號機不施工、只安檢,安檢後封存;二號機全部停工」之決定,4 月 28 日行政院正式宣布龍門電廠停工/封存,林義雄於 4 月 30 日停止禁食。封存計畫經經濟部與原能會審查同意後,龍門電廠於 2015 年 8 月正式進入封存。

兩次全國性公投與建照失效(2018-2021):2018 年 11 月 24 日,全國性公民投票第 16 案(「以核養綠」,主文為廢止《電業法》第 95 條第 1 項「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通過,依中選會公告同意票 5,895,560 票、不同意票 4,014,215 票,該條文隨後失效。同期間核四之核子燃料自 2018 年 7 月起至 2020 年 10 月分 8 批次運離廠區;2020 年 12 月 31 日建廠執照屆期失效,原能會函知台電不得繼續於場區進行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作業。2021 年 12 月 18 日,全國性公民投票第 17 案「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投票,依中選會公告同意票 3,804,689 票、不同意票 4,262,517 票,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且未達門檻,公投未通過。

當代評價

擁核方觀點:以「以核養綠」公投領銜人黃士修及部分核工學界(如清華大學核子工程學者)為代表,主張核能為穩定、低碳之基載電力,核四工程問題可透過安檢與國際審查解決,並將 2018 年第 16 案通過解讀為民意支持保留核能選項;此方多視歷次停建與封存為政治決策而非工程判斷。

反核方觀點:以鹽寮反核自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等為代表,主張核四所在地質條件、施工品質與核廢料處置均存在無法接受的風險,並援引 1994 年貢寮鄉自辦公投 96% 不同意之紀錄,強調在地民意長期反對;此方將 2021 年第 17 案未通過解讀為核四爭議的民主終局。

工程與管制面:原能會之公開管制紀錄顯示,施工期間曾多次開立違規並裁處罰鍰,涵蓋焊接作業、品保程序、設計變更未依法規辦理等事項(其中 2012 年就台電自行辦理設計變更案裁罰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台電提起行政訴訟後於 2014 年敗訴確定);管制紀錄同時顯示原能會辦理數十次定期視察與安全監督委員會會議,並自 2010 年起開放民眾旁聽。工程界內部對「分包整合是否影響系統整合品質」與「安檢後是否具備商轉條件」評價分歧,兩造均引用上述紀錄支持各自論點。

憲政與司法界:釋字第 520 號解釋被學界視為釐清行政院對法定預算停止執行權限之重要憲政先例;台灣光華雜誌當時即以「一個解釋,各自表述」描述行政、立法兩院對解釋文之不同解讀——解釋公布後立法院決議核四應復工,行政院初未接受,最終以兩院院長協商收場。

現存爭議

重啟可行性:2021 年公投後,核四建廠執照已失效、核子燃料已全數運離、部分設備停止維護,重啟所需之法定程序、技術條件與成本估算,官方(台電、核安會)與擁核方評估差距甚大,至今無定論。

地質安全:廠址外海斷層之長度與活動性認定,歷經 2013 年經濟部「核四地質調查安全評估報告」與 2019 年原能會地質再調查小組兩輪調查,擁核與反核雙方對調查結論之解讀仍然對立。

公投結果的解讀:2018 年第 16 案通過與 2021 年第 17 案未通過,兩案投票率、題目設計與政治脈絡不同,雙方對「台灣民意是否支持核能」各自援引對己有利之一案,屬持續中的詮釋爭議。

成本與責任歸屬:核四累計投入資金之最終會計處理(資產減損、轉型利用或攤提)與四十年決策反覆之政治責任歸屬,於立法院、監察院及公共輿論中仍持續討論。